執委與執事
錄自《2012年7月大埔堂季刊 -- 牧者心聲》
三種聖職的重要
在大埔堂生活多年的弟兄姊妹,是否認識中華基督教會的聖職?按照本會聖職人員與聖禮公儀[註一],本會之聖職有三,分別為牧師、宣教師和執事。
牧 師:在教會負責最主要責任者為牧師,彼乃主所揀選,教會所公舉者;有牧養與監督群羊,及按照聖經宣講基督福音之責任,並主持教會一切聖禮及會務,故稱之為牧師。
宣教師:蒙主呼召,獻身傳道,在教會全職事奉,靈命品行堪為信徒模範,並能分擔牧師部份之會務者,稱之為宣教師。
執 事:為教會中資深之信徒,其靈命品行堪為信徒模範,能協助牧師推行聖工:治理教會、勸懲、關懷與安慰教友之職守者,稱之為執事。
現時,本堂有牧師和宣教師,他們都是全職事奉的聖職人員。執事的聖職,從未在本堂設立,這是信徒所擔當的職份,為上主所揀選呼召,有美好的生命榜樣,堪作信徒的模範,可經由堂會通過,參照區會所定之規則來進行選立。被選立為執事的信徒,必須為本會基本教友十年及年滿三十五歲以上,須曾擔任執行委員會之職五年以上者,並須接受本會與執事聖職相關之訓練。
然而,在未有執事之前,本堂會務之推行,均有賴選舉出執行委員,以協助牧者推行聖工。故此,堂會之執行委員,亦需具備執事的部份條件,並以此作為成長的目標。
再思執行委員職份的聖經基礎
一、執委的職份
中華基督教會大埔堂執委會成員乃經教友大會選舉出任,忠心於天父上帝,與同工們配搭成堂會領導核心,擔當事務處理,輔助同工牧養。凡有資格被選擔任執委會成員者,須按堂章選舉法產生,並以聖經中執事的資格作為標準。
二、執委的事奉方針
執委的事奉方針乃同樣根據在新約聖經「執事」一詞,形容為「僕人」。從這個字眼我們可以看出其意義的主要目的,是要去「服事」。執事是在教會擔任服事的職責,在教會中參與服事的工作。執事一詞亦指出「甘心」服事與及「委身」這兩樣的特質,而人只有在聖靈的管治下,才能有基督模樣的服事表現。執事亦參與在「教會行政事務」上,包括「教會活動」、「規劃」、「財務」,而最重要的是按聖經真理而行,使教會全群走在上帝的心意中,不偏離真理。至於真理的教導,初期教會執事像司提反和腓力也擔當了很重要的角色。最後一個至為重要的執事責任,就是要作「和平之子」,保護教會整體合一,防止分門結黨,促進弟兄姊妹相愛互助,同時,也與牧者傳道保持合作一致,輔助牧者傳道,有效地牧養會眾。
故此,擔當執委的事奉,也應以僕人服事的方針,與執事一樣。
三、執委的資格
執委是由會眾每兩年一次選出,聖經除了執事外,沒有執行委員一詞。然而,執委也是依照聖經教導履行職份。新約聖經(使徒行傳6:3;提摩太前書3:8~12)清楚臚列了執事的資格。當人要被選立擔任執事,下列十三項條件就是指標:
1.有好名聲; 8.存清潔的良心;
2.被聖靈管治; 9.堅守真道;
3.智慧充足; 10.為人沒有可責難之處;
4.必須端莊; 11.在婚姻的事情上顯出忠誠;
5.不一口兩舌; 12.懂得教養下一代;
6.能自持節制; 13.在真道上繼續學習及成長。
7.不貪財;
我們可能會問:執委只是擔當輔助角色,每兩年選舉一次,與執事聖職有別,何需以新約聖經中執事的要求看齊?是否加重了執委的負擔?這樣問也有道理,只是當我們還未有按立執事,執委的角色仍是與教牧同工共同配搭,生命的追求不單單在職份的分別,而是實際上,執委是擔當著相同的責任。如此,執委的事奉可以看作是日後按立執事的一項準備,固然,我們必須慎重地看待執事的職份[註二],因為被按立終身為執事的人,必須常常親近上主,在個人生命上不斷成長、有高尚的品格、實踐真理,活出生命的內涵,願意為上主犧牲,憑信心履行十字架的使命。
註一:二零一一年六月份區會執行委員會通過修訂。
註二:有關本會執事選立的條件及步驟,可參《區會執事手冊(草擬稿)》。
後記:全文於上載前略作修訂。